GB_T 2975-199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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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1-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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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/T 2975-1998,前 言,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O 377:1997《钢及钢产品一力学性能试验的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》,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,如应用范围、试样制备、取样位置等均与ISO 377相同。根据我国具体情况,对于切取样坯时所留加工余量的规定较为详细,对于纵轧钢板横向取样作了明确规定,本标准在GB 2975—82《钢材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取样规定》的基础上,增加了术语及符号、试料的,状态、产品厚度方向取样位置及方形钢管取样规定。为与国际标准规定一致,对圆钢、六角钢、钢管的一,些取样位置作了修改,本标准自实旅之日起代替GB 2975—82《钢材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取样规定》,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;,本标准的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,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冶金工业部提出,本标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o,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:原冶金工业部钢铁研究总院、原冶金工业部信息标准研究院,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李久林、梁新邦、高振英、姜清梅,本标准1982年3月首次发布,gb/t 2975-1998,ISO前言,iso(国际标准化组织)是由各国标准化团体(ISO成员团体)组成的世界性的联合会。制定国际标,准的工作通常由iso的技术委员会完成,各成员团体若对某技术委员会确立的项目感兴趣,均有权参,加该委员会的工作。与iso保持联系的各国际组织(官方的或非官方的)也可参加有关工作。在电工技,术标准化方面,iso与国际电工委员会(IEC)保持密切合作关系,由技术委员会通过的国际标准草案提交各成员团体表决,需取得至少75%参加表决的成员团体的,同意,才能作为国际标准正式发布,国际标准ISO 377由ISO/TC 17钢技术委员会下属的SC20钢一般技术条件、取样和力学试验方,法分技术委员会制定,经技术上的修订后,本标准第二版本取代第一版本(ISO 377,1989).,附录A是本标准的一部分,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,钢及钢产品,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,Steel and steel products—Location and preparation,of test pieces for mechanical testing,GB/T 2975—1998,eqv ISO 377:1997,代替 GB 2975—82,1范围,本标准规定了 GB/T 15574中定义的型钢、条钢、钢板和钢管的力学性能试验、取样位置和试样制,备要求。经供需双方协商,本标准也可用于其他金属产品的取样,如产品标准或供需双方协议对取样另有规定,应按其规定执行,2引用标准,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本标准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,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,GB/T 15574—1995钢产品分类,3定义及符号,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及符号:,3.1 定义,3-1-1 试验单元 test unit,根据产品标准或合同的要求,以在抽样产品上所进行的试验为依据,一次接收或拒收产品的件数或,吨数,称为试验单元(见图1),3. 1. 2 抽样产品 sample product,检验、试验时,在试验单元中抽取的部分(例如:一块板),称为抽样产品(见图Do,3-1-3 试料 sample,为了制备一个或几个试样,从抽样产品中切取足够量的材料,称为试料(见图1),注:在某些情况下,试料就是抽样产品,3.1.4 样坯 rough specimen,为了制备试样,经过机械处理或所需热处理后的试料,称为样坯(见图1),3-1-5 试样 test piece,经机加工或未经机加工后,具有合格尺寸且满足试验要求的状态的样坯,称为试样(见图l)o,注:在某些状态下,试样可以是试料,也可以是样坯,3.1.6 标准状态 reference condition,试料、样坯或试样经热处理后以代表最终产品的状态,国家质■技术监督局1998 -10 -16批准1999-08-01 实施,GB/T 2975 — 1998,图1第3章规定的定义示例,3.2 符号,w——产品的宽度;,t——产品的厚度(对型钢为腿部厚度,对钢管为管壁厚度兀,d——产品的直径(对多边形条钢为内切圆直径);,L —— 纵向试样(试样纵向轴线与主加工方向平行);,T —— 横向试样(试样纵向轴线与主加工方向垂直),4 一般要求,4.1 在产品不同位置取样时,力学性能会有差异。当按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位置取样时,则认为具有,代表性,4. 2应在外观及尺寸合格的钢产品上取样。试料应有足够的尺寸以保证机加工出足够的试样进行规定,的试验及复验,4.3取样时,应对抽样产品、试料、样坯和试样作出标记,以保证始终能识别取样的位置及方向,4. 4取样时,应防止过热、加工硬化而影响力学性能。用烧割法和冷剪法取样所留加工余量可参考附录,B,4.5取样的方向应由产品标准或供需双方协议规定,GB/T 2975 — 1998,5试料的状态,5.1 按照产品标准规定,取样的状态分为交货状态和标准状态,5.2 在交货状态下取样时,可从以下两种条件中选择:,a)产品成型和热处理完成之后取样;,b)如在热处理之前取样,试料应在与交货产品相同的条件下进行热处理。当需要矫直试料时,应在,冷状态下进行,除非产品标准另有规定,5. 3在标准状态下取样时,应按产品标准或订货单规定的生产阶段取样。如必须对试料矫直,可在热处,理之前进行热加工或冷加工,热加工的温度应低于最终热处理温度,5. 3.1热处理之前的机加工:当热处理要求试料尺寸较小时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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